發布時間:2025-01-07 18:02 來源:衡陽市民政局 瀏覽量:次
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處罰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凱發K8官網首頁,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對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二條: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撤銷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塗改、出租凱發K8官網首頁、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行政處罰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年6月1日施行) 第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並公告。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佔、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凱發K8國際首頁。 第九條第一款: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並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一條: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的條件和程序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執行,有關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6個以上在本地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本行業連續開展活動2年以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同業人員作為發起人;(二)組織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三)全省性行業協會具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其他地區性行業協會具有1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四)名稱應當包括行政區劃、行業性質,並標明“行業協會”“協會”或者“商會”等字樣;(五)章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明確行業協會活動經費的籌措渠道及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第一款: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或者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的凱發K8官網首頁,行業協會應當組織清算,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款:因會員數量不符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無法作出解散決議的,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清算材料的,行業協會可以在履行下列程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一)行業協會就決議解散、債權債務申報、資產處置方案等事項在當地紙質媒體或者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天。(二)法定代表人書面承諾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並願意承擔相應清算責任。法定代表人無法正常履職的,可以由其他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出具承諾書。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第一款: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並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第二款: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八條第二款: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第二款: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並將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檢查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一)要求行業協會和相關人員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並依法查閱、復制或者予以登記保存;(二)要求行業協會和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三)責令行業協會停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四)向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和協助要求。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2017]45號):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範的原則。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第二款: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2017]45號):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範的原則。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第二款: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2017]45號):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範的原則。
《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款: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2017]45號):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範的原則。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陵園設計,,開立銀行賬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零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零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韓卡1卡2卡三卡免費網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日韓卡1卡2卡三卡免費網站、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對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零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三)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四)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重大損失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六)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或者募捐成本違反規定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凱發k8國際娛樂官網首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八)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對慈善組織洩露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九)洩露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二)公布虛假信息的;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凱發手機app,,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三)不按照規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規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二)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三)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對慈善組織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募捐活動,違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四)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並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台進行,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進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台,提供公開募捐信息展示、捐贈支付、捐贈財產使用情況查詢等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向其收費,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插入商業廣告和商業活動鏈接。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六)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擅自開展公開募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日韓卡1卡2卡三卡免費網站,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願者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願者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七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接受募捐財產不開具捐贈專用收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凱發K8官網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對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託人、受託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託人、受託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慈善信託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一)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
對慈善組織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超出募捐方案確定的期限、地域範圍、方式進行募捐的行政處罰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超出募捐方案確定的期限、地域範圍、方式進行募捐的;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三)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動信息的;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情形的。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未按照本辦法報備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十條第一款: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款: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凱發k8國際娛樂官網入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二)公布虛假信息的;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三)不按照規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規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擅自開展公開募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未經指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對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託人、受託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託人、受託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慈善信託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韓卡1卡2卡三卡免費網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一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公開募捐的非營利性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十三條: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慈善項目實施、募捐成本、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以及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十條第二款: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款: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條: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慈善組織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十條第一款:募捐人開展募捐活動前,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報募捐人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並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款:未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託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3月2日實施) 第六十八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3月2日實施) 第十二條第一款: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3月2日實施)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3月2日實施) 第八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凱發K8官網首頁、獎勵。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3月2日實施) 第八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違反《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擅自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處罰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擅自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審批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締,並對違法單位通報批評。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使用或者未規範使用標準地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違法單位通報批評,並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第三十八條:擅自設置、拆除、移動、塗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的,由地名標志設置、維護和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第三十九條:第三方機構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5年內禁止從事地名相關評估工作。
《行政區域界線日實施)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並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行政處罰
《行政區域界線日實施)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萬元以下的罰款。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批擅自開辦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第十九條: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公墓內超面積建造墓穴或者超標準樹立墓碑的;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並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可以並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制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區區域內制造、銷售土葬用品的。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第八條第一款: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凱發k8旗艦廳ag!、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三款: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日韓卡1卡2卡三卡免費網站。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8月25日實施) 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5月19日實施):于2021年將經營性公墓審批權限下放到設區的市,設區的市審批後向省級民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 第二條第一款: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第四條第一款: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 第二條第一款: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第十條第一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積極推行殯葬改革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3年8月1日實施) 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3年8月1日實施)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一)監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章制度;(二)指導檢查救助管理工作情況;(三)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四)調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五)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對養老機構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日韓卡1卡2卡三卡免費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養老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指導意見》(2021年11月11日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2020年11月26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四十三條第三款: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21年3月31日實施) 第十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養老服務業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一款: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2023年7月20日實施) 第二條第一款: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款: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1999年5月25日實施) 第二條: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